关于广州歌米斯服饰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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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27 | 回复0 | 2024-7-20 20:55:0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12月3日,深圳海关官网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鹏海关关于广州歌米斯服饰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鹏关缉决字〔2018〕0241号。
  联系地址:广州市越秀区站前路108-122号1号楼新大地服装城第5层501房(仅限办公用途)
  2018年09月28日,当事人委托深圳市三达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持报关单899以一般贸易向海关申报出口货物:1、女式梭织连衣裙共计8608条,商品编号6204430090;2、女式针织上衣1977件,商品编号6104390000;3、女式梭织连衣裙3309条,商品编号;4、女式梭织上衣共计2946件,商品编号6204330000;5、女式梭织连衣裙3340件,商品编号6104420000;6、女式梭织半截裙共计1613条,商品编号6204530090;7、女童梭织连衣裙1242条,商品编号6204430090 ;8、女童梭织连衣裙共计3550条,商品编号6204430090;9、女童梭织连衣裙共计2509条,商品编号6204420000。2018年10月02日经查验一科(5342820)查验,实际出口货物有:1、女式梭织连衣裙共计8182条,商品编号6204430090(其中:100%涤纶:5371条、46%人棉37%涤纶17℅尼龙:797条、55%亚麻45棉:458条、100%天丝:1556条,无牌 );2、女式针织上衣666件,商品编号6104390000(无牌);3、女式梭织连衣裙2764条,商品编号;4、女式梭织上衣共计2946件,商品编号6204330000(其中:100%涤纶2032件、40涤纶60%氨纶450件、70%黏胶30%尼龙464件,无牌);5、女式梭织连衣裙4154件,商品编号6104420000(其中:95%棉5%氨纶2837条、100棉538条、83%棉12%涤纶5氨纶:777条,无牌,数量4152条);6、女式梭织半截裙共计1613条,商品编号6204530090(100%涤纶559条、43%涤纶57人棉441条、95%涤纶5%氨纶613条,无牌);7、女童梭织连衣裙1242条(无牌),商品编号6204430090 ;8、女童梭织连衣裙共计5020条,商品编号6204430090(其中:95%涤纶5%氨纶1978条,80人棉20%锦纶1849条、100天丝1193条,无牌);9、女童梭织连衣裙共计1809条,商品编号6204420000(其中:100%棉453条、95%棉5%氨纶889条、55%棉45%涤纶467条,无牌);10、女童梭织上衣700件(商品编号6204320090),与申报不符,案值为人民币29.6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五条、第十五条(五)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对当事人广州歌米斯服饰有限公司科处罚款人民币叁万柒仟陆佰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深圳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 6 个月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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