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康骑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虚假宣传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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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16 | 回复0 | 2024-7-21 20:42:0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2021年5月7日,长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根据群众举报对河北康骑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虚假宣传行为进行调查。
  经查,该公司对“康骑爱车易”产品的宣传展牌、微信公众号、“康骑爱车易”网站()上均提及“XXX摩托车盗抢综合险”;该公司网站上显示的“摩托车盗抢综合险”和该单位同X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签订的《产品责任险保险单》为同一保险。当事人河北康骑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实际并未投保宣传称的“XXX摩托车盗抢综合险”产品,截止目前,共销售安装9000套GPS产品,构成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行为。
  当事人河北康骑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构成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行为。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
  本着以教育为主、行政处罚与违法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的原则,以及《河北省市场监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二十四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处以罚款400000元(肆拾万元整)。
  2021年5月7日,长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根据群众举报对河北康骑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虚假宣传行为进行调查。
  经查,该公司对“康骑爱车易”产品的宣传展牌、微信公众号、“康骑爱车易”网站()上均提及“XXX摩托车盗抢综合险”;该公司网站上显示的“摩托车盗抢综合险”和该单位同X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签订的《产品责任险保险单》为同一保险。当事人河北康骑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实际并未投保宣传称的“XXX摩托车盗抢综合险”产品,截止目前,共销售安装9000套GPS产品,构成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行为。
  当事人河北康骑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构成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行为。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
  本着以教育为主、行政处罚与违法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的原则,以及《河北省市场监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二十四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处以罚款400000元(肆拾万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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